美司法部由水晶會議定友達罪名成立

來源:精實新聞 更新日期:2012-03-15 作者:佚名

    面板大廠友達光電于3/14宣布,該公司在美國的反壟斷案經(jīng)過美國法院初步審理,陪審團對于友達總經(jīng)理陳來助及李燦榮、梁兆龍等兩名主管均做出無罪決定,但對于美國子公司、友達副董事長陳炫彬、佳世達總經(jīng)理熊暉等人則認定有罪。友達表示,獲無罪判決的主管們接下來將可準備回國了,但被裁定有罪的主管將持續(xù)滯留美國。而美國法院亦將于未來數(shù)月內(nèi)、對友達判處罰金,友達亦將針對有罪部裁決及罰金提出上訴,并將采取適當應對措施。

    針對本案,友達進一步說明,該公司系于3/14接獲陪審團對美國司法部指控本公司及主管違反反托拉斯法案件所做的決定。陪審團對于陳來助與李燦榮等人做出無罪決定,對梁兆龍則無法達成一致決定而因此宣告無效審判,友達相信陪審團的無罪決定是基于證據(jù)所做的正確決定。

    然而,陪審團對于友達美國子公司、陳炫彬及熊暉卻作出有罪決定。友達強調,公司有信心公司及相關個人在本案后續(xù)程序最終得以獲得清白,目前有意對于陪審團決定及任何罰金裁決、提出上訴,同時,公司也將為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就本案持續(xù)評估,并且采取適當之應對措施。

    友達說明,早在本案審理前,本案地方法院就已把被告無罪辯護的核心重要法律議題、亦即“是否在臺灣所舉行的會議所發(fā)生的任何事情要受到美國法律管轄”交由上訴法院來決定,但陪審團的決定并未回應此重要議題。

    另方面,友達在本案審理時,已證明美國司法部所提之證據(jù)是扭曲而不完整的。美國司法部指稱,友達的代表藉由參加在臺北舉行的“水晶會議”而與競爭同業(yè)控制價格,然而有好幾位曾參與水晶會議而配合美國司法部作證的證人于審理作證表示,本身并無議價授權,甚至根本沒有與競爭對手達成價格協(xié)議。

    事實上,某配合美國司法部作證的證人于審理時作證還提出,水晶會議所討論的價格與真實世界的交易價格無關。此外,友達也提出了無爭議的證據(jù),證明本公司在2001年至2006年間的訂價、持續(xù)地低于所謂的“水晶會議價格”,友達相信這是公司未參與聯(lián)合訂價協(xié)議的有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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