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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雙方爭論不休 平板電視宣傳再現(xiàn)欺詐

來源:重慶晚報 更新日期:2006-03-28 作者:佚名

本月12日,家住南岸區(qū)的李先生在電器商場買了一臺液晶電視。促銷員宣稱,這臺電視可以“電視、顯示器兼容”,但李先生回家接上電腦,卻發(fā)現(xiàn)看不清文字。14日,商場工作人員到李家檢查后稱“物理分辨率低了,達不到電腦的顯示效果,電視本身無質量問題!,李先生則認為,商場宣傳存在誤導消費者嫌疑。

  商場堅持認為自己無過錯,只是顧客誤解了,若要退貨則必須按照商場的規(guī)定:商品包裝必須完好,已開封需重新包裝的,顧客要補包裝費。李不同意。經協(xié)商,商場最終無條件退貨。

正方:屬于欺詐

  律師馮喬兵:由于商家宣稱“電視、顯示器兼容”,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必須與宣傳一致”的規(guī)定,該電視應該達到宣傳的效果。因為商家讓消費者誤認為電視“電視、顯示器兼容”而購買,這個行為應該屬于欺詐。

  專家李勇:民法中的欺詐和消法、合同法中的欺詐含義不同。從立法角度分析,民法追求的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消法則是傾向于對在消費活動中處于弱勢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消法第49條被稱為保護消費者的“帝王條款”,所規(guī)定的賠償是一種懲罰性的賠償。

  消費者的正確消費必須依賴于商家的正確引導。普通老百姓對“兼容”的理解就是二者皆可,他們并不能區(qū)分支持分辨率和物理分辨率之間的差別。由于商家的宣傳造成社會公眾的誤解,就應該構成欺詐。

  消費者李先生:商家是否應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呢?如果沒有滿足,那么就應該是一種虛假宣傳,就是欺詐。

反方:屬重大誤解

  律師鄧繼為:商家沒有虛構產品的性能,只是促銷人員利用了普通消費者不具有專業(yè)知識而盲目購買的心理,應該屬于重大誤解。欺詐的前提是主觀捏造、虛構,而本案中商家只是在宣傳中夸大了產品的性能,并不是虛構?浯蠛吞摌嬍墙厝徊煌。

  律師周宏:民法、消法、合同法都對“欺詐”進行了相關闡述,國家工商總局《欺詐行為處理辦法》中也對多種欺詐行為規(guī)定了處罰標準。是否構成欺詐,要看是否存在“虛假,隱瞞真實情況”。商家說的兼容,可能表示僅僅能使用,而不一定要達到非常高的標準。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但是構不上主觀故意或惡意欺騙,只能說是有“誤導的嫌疑”。.

  律師孫濟華:商家宣傳“電視、顯示器兼容”,說明電腦顯示只是電視的輔助功能。商家的行為不存在瑕疵,甚至可以不退貨。

  律師張進銳:凡是“幾合一”的產品,都有主功能和輔功能之分。消費者應該對此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并確定自己購買商品的主要用途是什么。李先生購買的液晶電視并非不能做電腦顯示,只是顯示不清楚,所以不應該屬于質量問題,也不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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